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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級經濟法基礎》考前精講習題第二章(3)

更新時間:2012-07-16 09:36:21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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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

  1、股東人數:50人以下,允許設立1人公司。

  2、注冊資本:3萬元

  3、股東出資額和出資期限

  (1)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2)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3萬元),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

  4、出資方式

  (1)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2)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3)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30%。

  提示: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二)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的程序

  1、申請設立登記(P44)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2、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例題1】甲、乙兩公司與鄭某、張某欲共同設立一有限公司,并在擬訂公司章程時約定了各自的出資方式。下列有關各股東的部分出資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2008年)

  A、甲公司以其獲得的某知名品牌特許經營權評估作價20萬元出資

  B、乙公司以其企業商譽評估作價30萬元出資

  C、鄭某以其享有的某項專利權評估作價40萬元出資

  D、張某以其設定了抵押權的某房產作價50萬元出資

  答案:C

  解析: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因此選項ABD是錯誤的。

  【例題2】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有關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資方式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經全體股東同意,股東可以用勞務出資

  B、全體股東的無形資產出資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0%

  C、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30%

  D、股東不得以特許經營權出資

  答案:CD

  解析:(1)選項AD: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2)選項B:《公司法》取消了對“無形資產”出資的比例限制。

  【例題3】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下列屬于公司章程任意記載事項的有()。

  A、公司經營范圍 B、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

  C、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D、股東的出資方式

  答案:BC

  解析:必備記載事項主要是有關公司名稱和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股東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度和時間、公司機構及其職責、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份公司的設立方式、利潤分配辦法、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公司通知和公告辦法等事項。而任意記載事項主要包括:(1)股東會的召開時間和地點等;(2)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3)董事任期;(4)股東會會議行使表決權的方式;(5)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據此,選項A公司經營范圍和D股東出資方式屬于絕對必備記載事項,而B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和C股東會議事方式則屬于相對任意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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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重點)

  (一)股東會

  1、股東會的職權(P45)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選舉和更換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5)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6)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7)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8)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9)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10)修改公司章程。

  2、股東會的會議制度(重點)

  (1)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東會會議

 ?、俟驹O立董事會的,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②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鄱聲蛘邎绦卸虏荒芑蛘卟宦男姓偌蓶|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臨時股東會的召開條件

 ?、俅?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②1/3以上的董事提議召開;③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監事提議召開。

  (4)股東會的特別決議:下列決議必須經全部“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變更公司形式。

  提示:(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的特別決議必須經“代表”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2)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二)董事會

  1、董事會的組成(P46)

  (1)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由3一13人組成。

  相關知識點: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由5―19人組成,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董事會為3人以上。

  (2)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包括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也可以有職工代表(也可以沒有)。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3)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提示:(1)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指定”。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合營各方協商確定或者由董事會選舉產生;中外合作經營企業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合作章程規定。

  (4)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3年,連選可以連任(任意記載事項)。

  (5)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名執行董事,不設立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提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2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

  2、董事會的職權

  董事會的一般職權是“制訂方案”,提交股東會表決通過;董事會有權直接“決定”的事項包括:

  (1)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監事會

  l、監事會的組成(P47)

  (1)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的,其成員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l/3。

  (2)監事會設主席1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3)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1―2名監事,不設立監事會。

  (4)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5)監事任期為3年,連選可以連任。

  提示: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連選可以連任。

  2、監事會的會議制度

  (1)監事會設主席1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1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2)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3、監事會的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2)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3)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6)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7)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8)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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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l、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章程由股東制定。

  3、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解釋: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1個一人公司,該規定不適用“法人”及其設立的一人公司。

  4、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5、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6、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國有獨資公司

  1、股東會

  (1)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2)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但“合并、分立、解散、增減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

  (3)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2、董事會

  (1)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2)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3)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

  3、監事會的組成

  (1)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5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l/3。

  相關知識點: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2)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3)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

  相關知識點(1):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

  (2)一般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例題1】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作出的下列決議中,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的有( )。

  A、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B、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C、對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D、對修改公司章程作出決議

  答案:CD

  【例題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下列人員中,不得擔任公司監事的有( )。

  A、公司董事 B、公司經理 C、公司副經理 D、公司財務負責人

  答案:ABCD

  【例題3】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選項中,屬于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行使的職權有( )。

  A、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B、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C、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 D、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答案:AB

  解析:選項c屬于股東大會的職權,選項D屬于董事會的職權。

  【例題4】下列關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是( )。(2009年)

  A、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只能是自然人

  B、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C、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萬元

  D、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得分期繳付出資

  答案:D

  解析:根據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因此選項A的說法錯誤;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因此選項B的說法錯誤;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萬元,因此選項C的說法錯誤。

  【例題5】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特別規定,沒有特別規定的,適用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規定。下列各項中,符合國有獨資公司特別規定的是( )。(2010年)

  A、國有獨資公司的章程可由董事會制定并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B、國有獨資公司合并事項由董事會決定

  C、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

  D、監事會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

  答案:A

  解析:(1)國有獨資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B錯誤。(2)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C錯誤。(3)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D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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