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濟法》考點解析:票據的一般規定(4)


(五)票據權利時效
1、票據權利時效是指票據權利在時效期間內不行使,即引起票據權利喪失。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總結表格
|
行使對象 |
起算日 |
時效 |
商業匯票 |
出票人、承兌人 |
到期日 |
2年 |
銀行匯票、本票 |
出票人 |
出票日 |
2年 |
支票 |
出票人 |
出票日 |
6個月 |
追索權 |
前手 |
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 |
6個月 |
再追索權 |
前手 |
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 |
3個月 |
2、如果持票人因超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票據法》為了保護持票人的合法權益,規定其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款金額相當的利益。
【例題1】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持票人在一定期限內不行使票據權利,其權利歸于消滅。下列有關票據權利消滅時效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
B、持票人對票據的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1年
C、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D、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答案:ACD
解析:(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據此,A正確,B錯誤;(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據此,C正確;(3)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據此,D正確。
【例題2】丙公司持有一張以甲公司為出票人、乙銀行為承兌人、丙公司為收款人的匯票,匯票到期日為2007年6月5日,但是丙公司一直沒有主張票據權利。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丙公司對甲公司的票據權利的消滅時間是( )。
A、2007年6月15日 B、2007年12月5日
C、2008年6月5日 D、2009年6月5日
答案:D
解析:根據規定,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本題中,匯票到期日為2007年6月5日,持票人丙公司對出票人甲公司的票據權利消滅時間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即2009年6月5日。
【考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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