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濟法》考點解析:票據的一般規定(2)


二、票據權利與責任
(一)票據權利的概念和分類
1、票據權利的概念
持票人的票據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第一次權利)和追索權(第二次權利)。
(1)付款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向匯票的承兌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據要求付款的權利。
(2)行使付款請求權的當事人可以是票據記載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書人。
(3)行使追索權的當事人除票據記載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書人之外,還可能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背書人。
【例題1】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和背書人不是行使票據追索權的當事人。( )(2010年)
答案:×
解析:根據規定,被追索人(代為清償債務的保證人和背書人)依法清償債務后,其責任解除,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即可以向前手行使追索權。
【例題2】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可以行使票據追索權的當事人有( )。
A、票據記載的收款人 B、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
C、最后被背書人 D、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背書人
答案:ABCD
(二)票據權利的取得
1、基本規定
(1)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即如果是因為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則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
①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對價的當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據權利,無償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樣的票據權利。
②如果前手是因欺詐等取得票據的,不享有票據權利,無償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據權利。
③如果前手因善意取得票據但未付對價或者對價不相當,該前手的權利應受其再前手權利的影響,無償取得之人也受前手的影響。
2、取得票據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
(1)依法接受出票人簽發的票據;(2)依法接受背書轉讓的票據;(3)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
3、取得票據不享有票據權利的情形
(1)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2)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的。
【例題1】甲以背書方式將票據贈與乙,乙可以取得優于甲的票據權利。( )答案:×
解析:根據規定: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
【例題2】下列哪些情況下取得的票據享有票據權利( )。
A、張三明知李四偷來一張支票,李四向其轉讓,張三欣然接受
B、甲單位以支票形式向地震災區某小學捐款,該小學接受該支票
C、作為收款人,王五依法接受一張銀行本票
D、作為最后持票人,劉六持有一張銀行匯票且背書連續
答案:BCD
解析:A屬于“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的情形,不享有票據權利。
【考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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