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財務管理》知識點:企業營運稅務管理(3)


三、銷售的稅務管理
(一)銷售過程稅務管理的主要內容
銷售實現方式的稅務管理 |
銷售方式多種多樣,主要有兩種類型,現銷方式和賒銷方式。不同的銷售結算方式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是不同的。企業在不能及時收到貨款的情況下,可以采用委托代銷、分期收款等銷售方式,等收到貨款時再開具發票、承擔納稅義務,就可以起到延緩納稅的作用。 |
促銷方式的稅務管理 |
讓利促銷是商業企業在零售環節常用的銷售策略。常見的讓利方式有:打折銷售、購買商品贈送實物、購買商品贈送現金等。對于消費者而言,購買100元商品享受八折優惠和購買100元商品送20元實物或送20元現金感覺差別不大,但對企業來講,三種不同促銷方式的稅收負擔卻不相同。 |
特殊銷售行為的稅務管理 |
企業多元化經營必然造成企業的兼營和混合銷售,稅法對兼營與混合銷售、視同銷售等經營行為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企業如果能在經營決策前做出合理籌劃,則可以減少稅收支出。 |
(二)銷售過程稅收籌劃
【例7-12】
某大型商場,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方式,適用稅率25%。假定每銷售100元(含稅價,下同)的商品其成本為60元(含稅價),購進貨物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促銷擬采用以下三種方案中的一種:
方案1:商品7折銷售(折扣銷售,并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
方案2:購物滿100元,贈送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含稅價);
方案3:對購物滿100元消費者返還30元現金。
假定企業單筆銷售了100元的商品,試計算三種方案的納稅情況和利潤情況(由于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對結果影響較少,因此計算時不予考慮)。
分析如下:
方案1:這種方式下,企業銷售價格100元的商品由于折扣銷售只收取70元,所以銷售收入為70元(含稅價),其成本為60元(含稅價)。
增值稅情況:
應納增值稅額=70/(1+17%)×17%-60/(1+17%)×17%=1.46元
企業所得稅情況:
銷售利潤=70/(1+17%)-60/(1+17%)=8.55元
應納企業所得稅=8.55×25%=2.14元
稅后凈利潤=8.55-2.14=6.41元
方案2:購物滿100元,贈送30元商品。
根據稅法規定,贈送行為視同銷售,應計算銷項稅額,繳納增值稅。視同銷售的銷項稅由商場承擔,贈送商品成本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按照個人所得稅制度的規定,企業還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其納稅及盈利情況如下:
增值稅情況:
應納增值稅額=100/(1+17%)×17%-60/(1+17%)×17%=5.81元
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贈送30元商品應該視同銷售,其增值稅的計算如下:
應納增值稅額=30/(1+17%)×17%-18/(1+17%)×17%=1.74元
合計應納增值稅=5.81+1.74=7.55元
個人所得稅情況:
根據個人所得稅規定,為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放現金、實物等應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代扣代繳。為保證讓利顧客30元,商場贈送的價值30元的商品為不含個人所得稅額的金額,該稅應由商場承擔。
商場需代顧客繳納偶然所得的個人所得稅額=30/(1-20%)×20%=7.5元
企業所得稅情況:
贈送商品成本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同時代顧客交納的個人所得稅款也不允許稅前扣除,因此:
企業利潤總額=100/(1+17%)-60/(1+17%)-18/(1+17%)-7.5=11.3元
應納所得稅額=[100/(1+17%)-60/(1+17%)]×25%=8.55元
稅后凈利潤=11.3-8.55=2.75元
方案3:購物滿100元,返還現金30元。
在這種方式下,返還的現金屬于贈送行為,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且按照個人所得稅制度的規定,企業還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為保證讓顧客得到30元的實惠,商場贈送的30元現金應不含個人所得稅,是稅后凈收益,該稅應由商場承擔。因此,和方案2一樣,贈送現金的商場在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同時還需為消費者代扣個人所得稅。
增值稅:
應納增值稅稅額=100/(1+17%)×17%-60/(1+17%)×17% =5.81元
個人所得稅:
應代顧客繳納個人所得稅7.5元(計算方法同方案2)
企業所得稅:
企業利潤總額=(100-60)/(1+17%)-30-7.5=-3.31元
應納所得稅額=(100-60)/(1+17%)×25%=8.55元
稅后利潤=-3.31-8.5 5=-11.86元
從以上計算可以得出各方案綜合稅收負擔比較如下表所示:
表7-10 各方案稅收負擔綜合比較表 單位:元
方案 |
增值稅 |
企業所得稅 |
個人所得稅 |
稅后凈利潤 |
1 |
1.45 |
2.14 |
- |
6.41 |
2 |
7.55 |
8.55 |
7.5 |
2.75 |
3 |
5.81 |
8.55 |
7.5 |
-11.86 |
通過比較可以得出,從稅收負擔角度看,第一種方案最優,第二種方案次之,第三種方案,即采取返還現金方式銷售的方案最不可取。
【考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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