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級經濟法基礎》考前精講習題第一章(5)


第五節 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
一、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與特殊性
1、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并不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簡單相加,而是有其獨立性。
2、經濟法責任的特殊性:(1)責任承擔上的雙重性;(2)責任承擔上的非單一性;(3)經濟法責任的經濟性。
二、經濟法責任的具體類型
1、按照承擔責任主體的不同,可以把經濟法責任分為調空和規制主體的責任和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的責任;上述責任也可以細分為國家責任、企業責任、社團責任、個人責任等。
2、按照追究責任的目的,可以把經濟法責任分為賠償性責任和懲罰性責任。
3、依據責任的性質,還可以把經濟法責任分為經濟責任和非經濟責任,或稱為財產性責任和非財產性責任。
三、不同主體的責任差異與司法救濟
1、在市場規制法領域,由于規制主體的責任一般是可以特定化的,因而可以通過司法途徑來追究其責任。
2、在宏觀調控法領域,由于調控主體的行為往往被認為屬于抽象行為,并因而在現行制度上不可訴,要追究其責任比較困難。通常只能由相關的直接責任主體先行承擔,而調控主體則承擔政治性責任(如引咎辭職等),使其付出“信用降低”的代價。
四、賠償性責任與懲罰性責任
(一)賠償性責任
1、經濟法上的國家賠償,包括:行政賠償、司法賠償,而最主要是立法賠償。
2、在各類法律制度所涉及的賠償責任,主要包括三類:(1)等額賠償;(2)少額賠償;(3)超額賠償。
提示:(1)民事責任中的損害賠償一般要求等額賠償,因而具有補償性;(2)現行的狹義的國家賠償制度,一般實行少額賠償(即受償主體往往不能得到等額或足額補償);(3)在經濟法上,則主要強調超額賠償,包括市場規制法中的“雙倍賠償、三倍賠償制度”等。
解釋: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按照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承擔“雙倍賠償”責任。
(二)懲罰性責任
經濟法上的懲罰性責任,不僅體現為罰款,還體現為信用減等(列入“黑名單”)、資格減免(如吊銷營業執照)等懲罰性措施。
【例題1】經濟法主體承擔法律責任的雙重性,是指其具體承擔的法律責任可能由“本法責任”和“他法責任”構成。( )(2010年)
答案:√
【例題2】經濟法責任既包括“本法責任”,也包括“他法責任”。( )
答案:×
解析:只有“本法責任”才屬于經濟法責任,“他法責任”恰恰是經濟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上的責任,經濟法主體在責任的具體承擔上具有“雙重性”,并不是經濟法責任本身具有“雙重性”。
【例題3】下列對經濟法責任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并不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簡單相加,而是有其獨立性
B、經濟法主體具體承擔的法律責任,可能由“本法責任”和“他法責任”構成
C、經濟法責任既包括“本法責任”,也包括“他法責任”
D、根據追究責任的目的,可以把經濟法責任分為賠償性責任和懲罰性責任
答案:C
解析:只有“本法責任”才屬于經濟法責任,經濟法主體在責任的具體承擔上具有“雙重性”,并不是經濟法責任本身具有“雙重性”。
【例題4】經濟法責任的特殊性主要體現在( )
A、雙重性 B、非單一性 C、單一性 D、經濟性
答案:ABD
【例題5】依據責任的性質,可以把經濟法責任分為( )。
A、經濟責任和非經濟責任 B、財產性責任和非財產性責任
C、賠償性責任和懲罰性責任D、國家責任、企業責任、社團責任、個人責任
答案:AB
【例題6】在各類法律制度所涉及的賠償責任中,經濟法強調賠償責任是( )。
A、等額賠償 B、少額賠償 C、超額賠償 D、均額賠償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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