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級經濟法基礎》考前精講習題第一章(2)


第二節經濟法的主體
一、經濟法主體的界定
經濟法主體,是指依據經濟法而享有權力或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的組織或個人。經濟法主體分為:國家機關(立法機關、執法機關),各類企業(包括各類法人企業、及非法人企業),非營利組織(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本國公民、外國人、無國籍人)等。
二、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的法律依據的差異性(P8)
1、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主要是立法機關和部分執法機關,其主體資格需要依據法律的規定才能取得。
2、接受調控或規制的企業等市場主體的資格,一般不需要有專門的法律作出特別規定,其資格取得主要是依據反映主體平等精神的民商法。
【例題1】下列各項中,可以成為經濟法主體的有( )。(2010年)
A、政府 B、各類企業
C、非營利組織 D、外國人
答案:ABCD
解析:本題考核經濟法主體的范圍。從人們通常所了解的主體形態,可以將經濟法主體分為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
【例題2】下列關于我國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表述,不正確的是( )。
A、經濟法律關系主體是依法享有權利或權力、承擔相應義務者
B、無國籍人不能成為我國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C、國家可以成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D、非法人團體可以成為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答案:B
【例題3】下列對經濟法主體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根據經濟法調整領域的不同,可以將經濟法主體分為宏觀調控法主體和市場規制法主體兩類
B、民法強調主體之間的差異性,而經濟法主要強調主體的平等性
C、接受調控或規制的企業等市場主體的資格,一般不需要有專門的法律作出特別規定
D、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主要是立法機關和部分執法機關,其主體資格需要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特別是專門的組織法的規定才能取得
答案:B
解析:民法強調主體之間的平等性,而經濟法主要是強調主體的差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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