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濟法》考點解析:票據的一般規定(5)
更新時間:2012-06-04 0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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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包括出票、承兌、背書和保證。
(一)出票
1、出票的概念
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出票包括兩個行為:(1)出票人依照《票據法》的規定作成票據,即在原始票據上記載法定事項并簽章。(2)交付票據,即將作成的票據交付給他人占有。這兩者缺一不可。
2、票據的記載事項
1、必須記載事項 |
如不記載,票據行為即為無效(各類票據有具體的必須記載事項)
(1)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定的,票據無效;
(2)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3)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
2、相對記載事項 |
如果未記載,由法律另做相應規定予以明確,并不影響票據的效力(未約定,按法定)例如:背書日期、承兌日期、保證日期等。 |
3、任意記載事項 |
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如: “不得轉讓”字樣。 |
4、不發生票據法上效力的事項 |
不具有票據效力,銀行不負審查責任 |
提示:出票人簽發票據后,應承擔該票據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在票據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持票人有權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權。
【例題】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一張支票,該支票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該記載事項不影響甲公司將該支票背書轉讓。( )(2009)
答案:×
【例題2】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有關在票據上簽章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出票人在票據上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
B、承兌人在票據上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C、保證人在票據上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D、背書人在票據上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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