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級經濟法考點精粹:合伙企業法律制度(4)


(十)退伙
1、協議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②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2、通知退伙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三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3、當然退伙
①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③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④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解釋1: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解釋2: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4、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③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④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提示: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退伙情形歸類總結
自愿退伙 |
法定退伙 | ||
協議退伙 |
通知退伙 |
當然退伙 |
除名 |
合伙協議約定了合伙期限 |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 |
(1)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4)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5)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強制執行。 |
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2)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
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1)未履行出資義務;(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3)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4)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
【例題】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當然退伙情形的有( )。
A、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被依法宣告死亡
B、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C、作為合伙的法人依法被宣告破產
D、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答案:ACD
解析:本題考核當然退伙的情形。根據規定,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因此選項B的情況下,不會導致合伙人當然退伙。
5、財產繼承
(1)繼承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取得普通合伙人資格。
(2)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提示:如果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或者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其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例題】甲、乙、丙共同投資設立一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協議對合伙人的資格取得或喪失未作約定。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甲因車禍去世,甲妻丁是唯一繼承人。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丁自動取得該企業合伙人資格
B.經乙、丙一致同意,丁取得該企業合伙人資格
C.丁不能取得該企業合伙人資格,只能由該企業向丁退還甲在企業中的財產份額D.丁自動成為有限合伙人,該企業轉為有限合伙企業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退伙的效果。根據規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6、退伙結算
①普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
②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③普通合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提示: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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