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級經濟法輔導:國有資產法律制度(4)
更新時間:2012-02-29 09: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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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違反《企業國有資產法》的法律責任$lesson$
1、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規定,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自免職之日起5
年內不得擔任上述三類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上述三類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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