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級經濟法 復習指導: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9)


四、行政復議$lesson$
(一)行政復議范圍
1、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11項,見教材);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2、行政復議的排除事項。下列事項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1)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3)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解釋: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例題】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行政復議范圍的有( )。(2009年)
A、公民對行政機關作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B、企業對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其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C、社會團體對行政機關作出其有關資質證書中止的決定不服的
D、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本單位給予其行政處分的決定不服的
答案:ABC
解析:根據規定,行政人員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不能申請行政復議。選項ABC都是屬于行政復議的范圍,均可以依規定提起行政復議。
(二)行政復議申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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