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級經濟法 復習指導: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7)


(四)訴訟時效$lesson$
1、訴訟時效的概念
(1)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提示:其作用是:①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②維護既定的法律秩序的穩定;③有利于證據的收集和判斷。
(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即喪失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債務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提示:關于仲裁時效,法律有規定的,適用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2、訴訟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期間包括普通訴訟時效期間(2年)和特別訴訟時效期間;適用于1年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包括:
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也稱絕對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期間,均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
解釋:也就是說,對在20年內始終不知道或者不可能知道自己權利受侵害的當事人,法律也不再予以訴訟保護。
【例題】1988年2月8日夜,趙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從背后擊傷。經過長時間的訪查,趙某于2007年10月31日掌握確鑿證據證明將其打傷的是錢某。趙某要求錢某賠償的訴訟時效屆滿日應為( )。
A、1990年2月8日 B、2008年2月8日
C、2008年10月31日 D、2009年10月31日
答案:B
解析:(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期間,如果權利人在2007年2月8日之前知道的,應當自“知道”之日起1年內提起訴訟;(2)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20年為最長訴訟時效。在本題中,權利人自權利侵害“發生”之日起20年的最后幾個月才知道,因此,訴訟時效屆滿日應為2008年2月8日。
【例題1】張某與房東薛某商定租其一套二居室住房1年,租期為2007年9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先預付半年租金,第6個月期滿時(2008年3月1日)再支付其余租金。經履行法定程序后,張某按期搬入住房。2008年8月底,張某在未支付其余租金的情況下搬出了薛某的房屋,不知去向。已知薛某從未向張某追要過其余租金。分析薛某為有效保護自己的權益,應在什么時間內主張自己的權利。
解析: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張某應支付其余房租的時間為2008年3月1日,因此薛某應在2008年3月2日始2009年3月1日止的時間內主張自己的權利,才能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1)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
提示:其他障礙包括:(1)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2)繼承開始后繼承人尚未確定。
【例題2】在如【例題1】中,在上例中,如果2009年1月10日薛某突然患病猝死,其子女和其保姆為爭奪遺產繼承權訴至法院。2009年5月10日,法院二審作出判決。則薛某的繼承人向張某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如何計算?
解析:薛某向張某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到2009年3月1日止,但在訴訟時效屆滿的最后6個月內(2009年1月10日),薛某突然患病去世,無法確定繼承人,也就無法繼續行使其權利,所以其訴訟時效期間在1月10日中止,到5月10日恢復繼續計算,則薛某的繼承人應在7月1日之前主張支付房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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