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級經濟法 預習輔導:第八章節(jié)(12)


第四節(jié) 價格法律制度$lesson$
一、價格調控制度
1、價格監(jiān)測制度;
2、重要商品儲備制度;
3、重要農產品保護價制度;
4、價格特別干預制度。
(1)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采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guī)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采取價格干預措施的,應當報國務院備案。
(2)當市場價格總水平出現(xiàn)劇烈波動等異常狀態(tài)時,國務院可以在全國范圍內或者部分區(qū)域內采取臨時集中定價權限、部分或者全面凍結價格的緊急措施。
二、價格規(guī)制制度
(一)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制度
1、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概念
(1)政府指導價,是指依照價格法的規(guī)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范圍規(guī)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制定的價格。(2)政府定價,是指依照價格法的規(guī)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范圍制定的價格。
2、政府定價的范圍;下列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
(1)與國民經濟發(fā)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shù)商品價格;
(2)資源稀缺的少數(shù)商品價格;
(3)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
(4)重要的公用事業(yè)價格;
(5)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
3、政府定價權限
(1)中央定價目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修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
(2)地方定價目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按照中央定價目錄規(guī)定的定價權限和具體適用范圍制定,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審定后公布;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下各級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價目錄。
【例題1】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采取價格干預措施的,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
答案:×
解析: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采取價格干預措施的,應當報國務院備案。
【例題2】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以下各級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價目錄。( )
答案:√
三、價格管理與監(jiān)督體制
1、價格監(jiān)督檢查的主體是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監(jiān)督檢查的職權。包括:
(1)詢問權。可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并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和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2)查詢、復制權。可查詢、復制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賬簿、單據(jù)、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
(3)檢查財物權。檢查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當事人暫停相關營業(yè);
(4)證據(jù)保全權。在證據(jù)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轉移、隱匿或者銷毀。
提示: 經營者有配合政府部門價格監(jiān)督檢查的義務。政府部門價格工作人員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商業(yè)秘密。
3、消費者組織、職工價格監(jiān)督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以及消費
者,有權對價格行為進行社會監(jiān)督。新聞單位有權進行價格輿論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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