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級經濟法 復習指導: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2)


(三)仲裁的基本原則$lesson$
1、自愿原則。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
3、獨立仲裁原則。仲裁機關不依附于任何機關而獨立存在,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4、一裁終局原則。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例題】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由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 )
答案:√
解析:本題考核仲裁的基本原則。當事人之間達成的仲裁協議,是申請仲裁的重要前提。
(四)仲裁機構
1、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2、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員7~11人組成。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法律、經濟貿易老師不得少于2/3。
【例題】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下列關于仲裁委員會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2008年)
A、仲裁委員會是行政機關 B、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C、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D、仲裁委員會之間沒有隸屬關系
答案:BCD
解析: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五)仲裁協議
1、仲裁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2、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1)有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有仲裁事項;(3)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提示: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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