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級經濟法 預習輔導:第八章節(9)


(四)經營者集中行為$lesson$
1、申報實體條件
經營者集中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商務部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1)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范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2)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并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2、審查的內容
(1)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
(2)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
(3)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的影響;
(4)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
(5)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
(6)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為應當考慮的影響市場競爭的其他因素。
提示:經營者違反《反壟斷法》的規定實施集中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產、限制轉讓營業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五)行政性壟斷
1、行政性強制交易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
2、行政性限制市場準入(地區封鎖)
地區封鎖以妨礙商品在地區之間的自由流通為最常見、最典型。具體表現:
(1)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
(2)對外地商品規定與本地同類商品不同的技術要求、檢驗標準,或者對外地商品采取重復檢驗、重復認證等歧視性技術措施,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3)采取專門針對外地商品的行政許可,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
(4)設置關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礙外地商品進入或者本地商品運出;
3、行政性強制經營者限制競爭
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違反法律規定,強制本地區、本部門的企業合并,或者通過經營者控制組建企業集團;強制經營者通過協議等方式固定價格、劃分市場、聯合抵制等。
提示:以上三種行為,可能僅是具體行政行為,有時可能是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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