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級經濟法 預習輔導:第八章節(9)


(三)票據的權利與責任$lesson$
1、票據的權利:票據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的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2、票據責任
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責任。票據債務人承擔票據義務一般有以下情況:
(1)匯票承兌人因承兌而應承擔付款義務;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擔自己付款的義務;
(3)支票付款人因與出票人有資金關系時承擔付款義務;
(4)匯票、本票、支票的背書人,匯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證人,在票據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承擔付款清償義務。
【例題】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人員中,對行使付款請求權時持票人負有付款義務的有( )。(2008年)
A、匯票的承兌人
B、銀行本票的出票人
C、支票的付款人
D、匯票的背書人
答案:ABC
解析:本題考核票據的付款人。商業匯票的承兌人、支票的付款人、銀行本票的出票人,均是票據的付款人。
(四)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包括出票、背書、承兌和保證四種(不包括付款)。
提示:背書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
【例8-7(P331)】2006年2月26日,G市C企業簽發了一張銀行承兌匯票,該匯票經G市D銀行承兌,收款人為H市E企業,E企業取得銀行承兌匯票后背書轉讓給了F公司。F公司因購買生產原料未背書就將匯票交付給了M公司。之后,M公司又將匯票背書轉讓給了H市B公司。2006年8月26日匯票到期后,B公司填寫了委托收款憑證并附上該銀行承兌匯票,經其開戶銀行A向G市D銀行發出委托收款申請。G市D銀行收到委托收款憑證和銀行承兌匯票后,以“該銀行承兌匯票背書不連續”為由予以退票。分析D銀行的做法是否正確?
解析: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票據的背書人與受讓票據的被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依次前后銜接,即第一次背書的背書人為票據的收款人;第二次背書的背書人為第一次背書的被背書人,依次類推。只要票據背書在形式上是連續的,票據付款人就應無條件付款;反之,付款人可以拒絕付款。本例中,F公司未做背書就將匯票交付給了M公司,導致了該匯票背面簽章不銜接,形成背書不連續;而B公司在接受匯票時,則未做背書連續的審查。因此根據上述規定,D銀行予以退票的做法是正確的。
【例題】根據《票據法》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票據行為的有( )。 (2002年)
A、出票 B、背書
C、承兌 D、保證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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