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級經濟法 預習輔導:第七章節(11)


4、任意禁止背書$lesson$
(1)出票人的禁止背書
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該轉讓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而只具有普通債權讓與的效力,出票人對受讓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對于出票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其后手以此票據進行貼現、質押的,通過貼現、質押取得票據的持票人主張票據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舉例:A向B簽發一張票據,并記載“不得轉讓”字樣,但是B背書轉讓給c,此時的背書行為僅僅具有普通債權讓與的效力,并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當C提示付款被拒絕時,不能向A行使追索權。
(2)背書人的禁止背書
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其直接被背書人以后通過背書方式取得匯票的一切當事人,不負擔保責任。
舉例:A向B簽發一張票據,B背書轉讓給c,并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但是c背書轉讓給D,當D被拒絕付款的,不能向B行使追索權。
【例題1】根據《票據法》的規定,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后手再背書轉讓的,將產生的法律后果是( )。
A、該匯票無效
B、該背書轉讓無效
C、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D、原背書人對后手的被背書人承擔保證責任
答案:C
【例題2】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有關票據背書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2004年)
A、背書人在背書時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被背書人再行背書無效
B、背書附條件的,背書無效
C、部分轉讓票據權利的背書無效
D、分別轉讓票據權利的背書無效
答案:CD
【例題3】如果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等字樣,持票人就不能轉讓該匯票,否則該轉讓只具有普通債權讓與的效力,不發生票據法上的效力。( )(2003年)
答案:√
5、背書連續
背書連續主要是指背書在“形式上”連續,如果背書在“實質上”不連續,如有偽造簽章的,付款人仍應對持票人付款。
舉例:A出票給B,B背書轉讓給C,C得到匯票之后,被甲偷走,甲偽造c的簽章背書轉讓給D,D是善意的已經支付對價的持票人,該匯票從形式上是連續的,但是從實質上是不連續的,銀行不能對D拒絕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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