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級經濟法 預習輔導:第七章節(3)
更新時間:2011-12-12 11: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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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票據行為的代理$lesson$
票據行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權限范圍內,在票據上記載被代理人的名稱和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并在票據上簽章的行為。
票據行為的代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票據當事人必須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2)代理人必須按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據上簽章。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權時,必須在票據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稱簽章。如果代理人未在票據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稱簽章,則不產生票據代理的效力。(3)代理人應在票據上表明代理關系,即注明“代理”字樣或類似的文句。符合上述條件的,該票據和行為的代理對被代理人發生法律效力,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舉例:A向B出票,B背書給C,C委托D收款,根據規定,C應作出“委托收款”背書,由此形成的是票據代理關系。
(1)無權代理
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
(2)越權代理
票據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在權限范圍內的代理行為繼續有效。
【例題1】甲并未取得乙的票據代理授權,卻以代理人的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甲承擔票據責任。( )(2007年)
答案:√
解析:根據規定: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
【例題2】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代理中,如果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則( )。
A、票據代理無效
B、在權限范圍內的代理行為繼續有效
C、超越代理權限的部分由被代理人承擔票據責任
D、超越代理權限的部分由代理人承擔票據責任
答案: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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