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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級經濟法 預習輔導:第七章節(7)

更新時間:2011-12-01 09:11:21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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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責令繳納和加收滯納金(P273)$lesson$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可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0.5‰的滯納金。

  解釋:滯納稅款天數是指,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實際繳納稅款之日止。

  【例題1】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其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該滯納金的比例是滯納稅款的( )。(2007年)

  A、萬分之一 B、萬分之五 C、千分之一 D、千分之二

  答案:B

  【例題2】某公司將稅務機關確定的于2006年12月5 日繳納的稅款20萬元拖至12月15日繳納,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定,稅務機關依法加收該公司滯納稅款的滯納金為( )元。

  A、100

  B、1000

  C、10000

  D、4000

  答案:B

  解析:(1)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全納稅人實際繳納稅款之日止(本題為12月6日一12月15日,共計10日); (2)滯納金=20萬元×0.5‰×l0天=1000元。

  (三)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1、提供納稅擔保的情形

  (1)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跡象的,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2)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3)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納稅人應提供納稅擔保。

  2、納稅擔保的范圍

  納稅擔保的范圍包括稅款、滯納金和實現稅款、滯納金的費用。

  3、納稅擔保的具體方式――3種,包括納稅保證、納稅抵押、納稅質押。

  (1)納稅保證:

  納稅保證人范圍包括:在中國境內具有納稅擔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不包括: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為納稅保證人。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不得為納稅保征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納稅擔保。

  其他不得作納稅保證人的情形:①有偷稅、抗稅、騙稅、逃避追繳欠稅行為被稅務機關、司法機關追究過法律責任未滿2年的;②因有稅收違法行為正在被稅務機關立案處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③納稅信譽等級被評為C級以下的;④在主管稅務機關所在地的市(地、州)沒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稅務登記不在本市(地、州)的企業;⑤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⑥與納稅人存在擔保關聯關系的;⑦有欠稅行為的。

  【例題】下列各項目中,可以成為納稅保證人的有( )。

  A、國家機關

  B、公司工會組織

  C、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

  D、有擔保能力的自然人

  答案:CD

  保證期間為納稅人應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即稅務機關自納稅人應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有權要求納稅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繳納稅款、滯納金。納稅保證期間內稅務機關未通知納稅保證人繳納稅款及滯納金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納稅保證人免除擔保責任。

  履行保證責任的期限為l5日,即納稅保證人應當自收到稅務機關的納稅通知書之日起15 日內履行保證責任,繳納稅款及滯納金。納稅保證人未按照規定的履行保證責任的期限繳納稅款及滯納金的,由稅務機關發出責令限期繳納通知書,責令納稅保證人在限期l5日內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對納稅保證人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舉例:甲公司是納稅人,乙公司是甲公司的納稅保證人,稅務機關規定,甲公司要在6月30日前納稅20萬。如果甲公司沒有交稅的,稅務機關找保證人乙公司提供擔保,保證期間是60天,從6月30日到8月30日(假定一個月30天),如果超過60天稅務機關才找保證人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假設乙公司于7月10日收到通知,乙公司應當在收到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7月25日前)要履行保證責任,繳納稅款及滯納金。如果8月1日,乙公司還沒有履行保證責任,稅務機關發出責令限期繳納通知書,責令乙企業在限期15日內(8月15日前)繳納,責令保證期限為15天。如果8月15日后乙企業仍未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有權對保證人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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