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級經濟法預習:具體合同內容詳解(8)


八、建設工程合同$lesson$
1、經發包人同意,總承包人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提示: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經定作人的同意,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由承攬人(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舉例:甲為發包人,總工程價款為8000萬元,總承包人A經過發包人甲的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給B來完成,總承包人A和分包人B應當對發包人甲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例題】2004年4月1日,總承包人乙公司經發包人甲公司同意,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分包給丙公司。因丙公司完成的工程質量出現問題,給甲公司造成200萬元的經濟損失。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選項中,正確的是( )。
A、由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B、由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C、首先由丙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乙公司承擔
D、由乙公司和丙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答案:D
2、總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全部”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3、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筑工程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
案例:甲公司、A公司簽訂建設工程合同,A公司為承包人,雙方約定,在07年4月1日之前支付8000萬元的工程價款,如果甲公司到期不支付價款的,承包人A應當催告發包人甲公司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如果甲公司仍然不支付,在這種情況下,A可以將該工程建設項目折價抵償8000萬元,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拍賣,從拍賣所得中享有優先受償工程價款的權利。
4、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承包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九、運輸合同
1、客運合同
(1)承運人擅自變更運輸工具而降低服務標準的,應當根據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減收票款;提高服務標準的,不應當加收票款。
(2)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2、貨運合同
(1)在承運人將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要求承運人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達到地或者將貨物交給其他收貨人,但應當賠償承運人因此受到的損失。
(2)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托運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滅失,未收取運費的,承運人不得要求支付運費;已經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4)貨物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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