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級經濟法》合同權利的終止資料(3)
更新時間:2011-11-16 08: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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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存$lesson$
1、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2)債權人下落不明。(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2、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3、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4、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物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例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由于債權人的原因,債務人無法向債權人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可以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從而消滅債務,在標的物提存后,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責任的承擔者是( )。(2003年)
A、債權人
B、債務人
C、債權人和債務人
D、提存部門
答案:A
四、免除與混同
【例題】甲和乙之間有借貸關系,后二人結婚。此時,甲、乙之間的債權債務可以因下列哪一情形消滅?
A、因混同而消滅
B、因混合而消滅
C、因結婚而消滅
D、因免除而消滅
答案:D
解析:債的消滅的原因主要有清償、抵銷、提存、免除和混同、合同解除等。混合是添附的一種,是物權取得和消滅的原因,不是債的消滅原因;結婚也不當然消滅夫妻婚前互負的債務。結婚也不會導致債權債務同歸一人,夫妻的人格并未完全相互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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