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2012年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于2012年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事局),省級各主管部門,中央部屬在浙各單位,駐浙各部隊:
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決定,2012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下簡稱考試)定于2012年5月12―13日舉行。根據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2012年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日程安排的通知》(會考〔2011〕11號)精神,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考試科目、成績管理
(一)考試科目
中級資格:財務管理、經濟法、中級會計實務;
初級資格:經濟法基礎、初級會計實務。
2012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使用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會計考辦”)修訂印發的2012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大綱》。
(二)考試成績管理
參加會計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人員,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全部科目考試均合格,可獲得會計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證書;參加會計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方可獲得會計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證書。
二、考試報名條件
考試報名嚴格按財政部、人事部聯合印發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財會〔2000〕11號,以下簡稱《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報考條件見附件1。
對符合《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中相應級別報名條件的中國香港、中國澳門、中國臺灣居民,可按照《關于做好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關于向中國臺灣居民開放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78號)和《關于調整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科目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辦會〔2004〕25號)有關要求,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三、考試工作的安排及要求
(一)考試科目及時間安排
5月12日9∶00―11∶30經濟法基礎 9∶00―11∶30財務管理
14∶00―17∶00初級會計實務 14∶00―17∶00中級會計實務
5月13日 9∶00―11∶30經濟法
(二)報名時間及辦法
2012年度全省會計資格考試的報名時間為2011年11月1日至2011年11月10日。2012年度全省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報名,按會計從業資格證屬地原則進行,采用網絡報名、網上支付考試費用的方式。各會計考試管理機構要在考試報名前,向社會公布報名的時間、辦法、值班電話。凡要求參加考試的人員,請在規定的報名日期內登錄浙江省財政廳會計報名網(網址:http://kjbm.zjczt.gov.cn),按網上報名系統的要求進行報名及交費。已在網上報名但未在網上付費的,視為自動放棄考試報名。因有考試違紀違規行為,已按有關規定處理,尚在停考期內的考生,不得報名參加考試。
港澳臺居民需在報名時間內到當地自助報名點報名參加考試,報名時應根據相應級別報名條件的規定,填寫報考人員登記表,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高中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證書、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從事會計工作年限證明、居民身份證明等證明材料。
(三)考務費按省物價局、省財政廳浙價費〔2000〕440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執行,即每科40元。考務費和考生自主選購的考試輔導教材費由考生在報名的同時,通過網上交費系統向各市會計考試管理機構交納。
(四)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和省會計人員服務中心要高度重視網絡報名工作,精心準備,嚴格按照統一規定的程序操作。同時各地應至少設立1個自助報名點,并配專用設備、專人輔導,以確保網絡報名工作順利實施。
(五)報名工作要嚴格按照全國會計考辦的有關規定進行。如遇特殊問題,應及時向省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會計考辦”)反映,不得擅自、越權處理。各地在完成考試報名工作后,必須及時整理和檢查報名信息,發現考生姓名、身份證號碼、檔案號等信息有誤應及時進行更正。
(六)根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中關于“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考場設在省轄市以上中心城市或行政專員公署所在地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的規定,從2010年起,我省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考場統一設在各地級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取消縣級考點。
(七)根據全國會計考辦對考試各階段工作的要求,我們制訂了《2012年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工作日程安排》(見附件2),各地會計考試管理機構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時間,認真安排本地區的考務工作日程,嚴格執行各項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務規則,抓好落實,克服麻痹松懈思想,扎扎實實地完成各項考務工作,保證我省2012年度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順利進行。
(八)2010年開始,我省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在客觀題讀卡評卷的基礎上,對主觀題實行網絡評卷。根據《關于印發〈浙江省人事考試考務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1〕79號)關于“成績查對可以查紙質試卷人工評閱中有無漏評及計分、合分誤差,不查主觀題評卷寬嚴;除零分、缺考和違紀違規等特殊情況外,不查客觀題讀卡評卷和主觀題網絡評卷的試卷”的規定,會計考試管理機構對客觀題讀卡評卷和主觀題網絡評卷的成績查對申請不予受理。對零分、缺考和違紀違規等特殊情況的成績查對,有關考生應在考試成績公布之日起1個月內,向當地會計考試管理機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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