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級經濟法 預習輔導:第五章節(5)


第四節 債務人財產$lesson$
債務人財產,是指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
一、撤銷權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1)無償轉讓財產的;
(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3)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5)放棄債權的。
2、撤銷權的行使
(1)必須由管理人行使撤銷權,其他任何人不能行使這一權利。
(2)可撤銷的行為必須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超過1年的,債務人即使發生上述行為,也不屬于可撤銷的行為。
二、個別清償的撤銷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三、債務人的無效行為
(1)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該行為自實施之日起就沒有法律效力,如果據此取得財產,管理人有權予以追回。
(2)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該行為自實施之日起就沒有法律效力,如果據此取得財產,管理人有權予以追回。
【例題1】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下列涉及債務人財產的行為中,屬于破產管理人有權請示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有( ) (2008年)
A、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的行為
B、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行為
C、債務人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行為
D、債務人為逃避債務隱匿財產的行為
答案:ABC
解析:根據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無償轉讓財產的;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放棄債權的。選項D是屬于無效行為,而非可撤銷行為,因此不選。
【例題2】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0日受理債務人甲企業的破產申請,甲企業的下列行為中,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有( )。
A、甲企業于2007年3月1目對應于2007年l0月1日到期的債務提前予以清償
B、甲企業于2005年2月1日向乙企業無償轉讓10萬元的機器設備
C、甲企業于2006年9月1日與其債務人丙企業簽訂協議,放棄其15萬元債權
D、甲企業于2007年2月10日將價值25萬元的車輛作價8萬元轉讓給丁企業
答案:AD
四、抵銷權
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銷:
1、債務人的債務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后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的。
舉例:甲企業欠乙企業20萬元,10月1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企業的破產案件;丙企業與債務人甲企業之間也有合同的交易,丙企業欠甲企業20萬元的貨款,在破產受理后,丙不可以通過取得乙的20萬元的債權,與甲進行債權債務的抵銷的。
2、債權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負擔債務的;但是,債權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負擔債務的除外。
3、債務人的債務人已知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或者破產申請的事實,對債務人取得債權的;但是,債務人的債務人因為法律規定或者有破產申請1年前所發生的原因而取得債權的除外。
五、其他由管理人依法處理的債務人財產
1、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相關知識點:(1)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2)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3)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2、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可以通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為債權人接受的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
4、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
5、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經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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