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級經濟法 預習輔導:第五章節(2)


第二節破產申請和受理$lesson$
一、破產界限
1、破產界限:指法院已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法律的標準也稱破產的原因。
(1)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破產法》的規定清理債務。破產界限的實質標準就是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2)達到破產界限的企業法人,不一定立即就被宣告破產,還可以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的程序進行重整或和解。
二、破產申請
1、債務人的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2、債權人的申請。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3、清算人的申請。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4、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解釋:債務人住所地,是指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債務人主要辦事機構不明確的,由其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1)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
(2)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5、破產申請的形式
破產申請應以書面的形式提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提示: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等。
【例題1】下列各項中,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對企業破嚴有管轄權的是( )。
A、 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B、債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
C、破產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D、債務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
答案:A
【例題2】某公司長期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
A、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
B、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
C、該公司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
D、該公司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
答案:ABD
解析:《企業破產法》賦予債務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權;賦予債權人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申請權。
【例題3】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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