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級經濟法 預習輔導:第四章節(9)


六、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lesson$
(一)、組織形式
1、所有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均為有限責任公司,但其組織機構不包括股東會和監事會。
2、取得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其組織形式均為有限責任公司;但未取得法人資格的,雙方的關系為合伙關系。
3、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一般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
(二)、合營企業組織機構
1、合營企業的組織機構為董事會和經營管理機構,董事會是最高權力機構,不包括股東會和監事會。
提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都設立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中不設立股東會。
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只設立執行董事或者l一2名的監事。
2、董事會的職權
(1)審議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方案、收支預算、利潤分配、勞動工資計劃、停業;
(2)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的任命或者聘請及其職權和待遇;
(3)董事會特別決議事項中的職權;
(4)出資額轉讓事項。
解釋:董事會特別決議事項中的職權是:合營企業的下列事項,必須經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董事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議:
(1)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2)合營企業的終止、解散;(3)合營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減少;(4)合營企業的合并、分立。
【例題1】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合營企業董事會職權的有( )。 (2008年)
A、決定是否同意合營一方將其部分出資額轉讓給第三者
B、決定是否解聘合營企業副總經理
C、決定合營企業發展規劃
D、決定合營企業的分立方案
答案:ABCD
解析:根據規定:合營企業出資額的轉讓須經董事會會議通過后,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因此選項A是正確的;董事會的職權是按合營企業章程規定,討論決定合營企業的一切重大問題:企業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方案、收支預算、利潤分配、勞動工資計劃、停業,以及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審計師的任命或聘請及其職權和待遇等。選項B、C是正確;合營企業可以對合并和分立的事項作出決議,選項D是正確的。
【例題2】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合營企業董事會職權的有( )。(2005年)
A、討論決定企業發展規劃
B、討論決定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方案
C、任命企業總會計師
D、討論修改企業章程
答案:ABCD
【例題3】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下列事項中,必須經合營企業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全體董事一致通過的有( )。
A、合營企業章程的修改
B、注冊資本的增加
C、利潤的分配
D、合營企業的合并、分立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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