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法》公司法律制度復習資料(二)


二、公司法人財產權(重點) $lesson$
(一)對外投資
1、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解釋:“除法律另有規定”:目前是指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上市公司不能成為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也不能成為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
2、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3、公司章程對投資的總額及單項投資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二)對外擔保
1、公司章程對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2、公司為“他人”(非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3、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接受擔保的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上述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大于1/2)通過。
【例題1】公司在經營活動中可以以自己的財產提供擔保。關于擔保的表述中,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公司經理可以決定為本公司的客戶提供擔保
B、公司董事長可以決定為本公司的客戶提供擔保
C、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為本公司的股東提供擔保
D、公司股東會可以決定為本公司的股東提供擔保
答案: D
解析:《公司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即,只有股東會有權決定是否可以由公司為本公司的股東提供擔保,公司的董事長、董事會、經理沒有這項職權。本題正確答案是D。
【例題2】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公司章程可以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
答案:X
2011年會計職稱考試網絡輔導招生簡章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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