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一章模擬習題(7)


三、判斷題 $lesson$
1.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屬于行政法規。 ( )
答案:對
解析:本題考核行政法規的范圍。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屬于行政法規。
2.法人的經濟法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是統一的,有了權利能力,也就必定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而自然人有權利能力,則不一定就有行為能力。( )
答案:對
解析:本題考核經濟法主體的資格。經濟法主體包括法人、社會組織和自然人。法人與社會組織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是統一的,均隨其成立而產生,隨其終止而消滅;而自然人有權利能力,則不一定就有行為能力。
3.財政機關由于行使的是國家的職能,因此它不是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
答案:錯
解析: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范圍中包括國家機關。
4.戰爭和經濟管理行為均屬于法律事實中事件范圍。( )
答案:錯
解析:本題考核經濟法律關系中的法律事實。經濟管理行為屬于行為,而不是事件范圍。
5.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可以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
答案:錯
解析: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可以再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6.當事人約定由1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
答案: 對
7.當事人對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不服,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答案:錯
解析: 本題考核仲裁的一裁終局原則。當事人對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不服,不得再次要求仲裁,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命等決定不服,不能申請行政復議,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
答案: 對
9.人民法院對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進行秘密宣告判決。 ( )
答案:錯
解析: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人民法院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10.甲公司與乙銀行訂立一份借款合同,甲公司到期未還本付息。乙銀行于還本付息期限屆滿后1年零6個月時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對甲公司提起訴訟,要求甲公司償還本金、支付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乙銀行的行為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
答案:對
解析: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包括:(1)權利人提起訴訟;(2)當事人一方向義務人提出請求履行義務的要求;(3)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11.平常我們說到“應追究法律責任”,意思是說某人的某行為觸犯了刑法,應受刑罰制裁。 ( )
答案:錯
解析: 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三種。
12.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仲裁委員會裁定。( )
答案:錯
解析:本題考核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裁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13.在某些情況下,國家也可以作為主體參加經濟法律關系,如發行國債、征收稅收等。 ( )
答案:錯
解析:本題考核國家成為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特殊情形。國家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作為主體參加經濟法律關系,如發行國債,但征收稅收是稅務機關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國家行使征稅權,并不是國家以自己的名義征稅的。
14.經濟法是一個獨立的法的部門。( )
答案:對
解析: 經濟法有自己的調整對象,因此是獨立的法律部門。
15.甲公司與乙銀行訂立一份借款合同,甲公司到期未還本付息,但銀行并沒有發出通知要求甲公司支付。乙銀行于還本付息期屆滿后1年零6個月時才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甲公司償還本金、支付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乙銀行提起的訴訟將喪失勝訴權( )
答案:錯
解析:本題考核訴訟時效的有關規定。本題因欠銀行貸款的訴訟時效屬于普通時效,為2年,該銀行沒有超過了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起訴,因此不喪失勝訴權。
四、綜合題
1.A市的甲、乙兩個企業簽訂了l00萬元的買賣合同,根據合同約定,甲企業應當于2006年4月1日發貨,乙企業收到貨物后30日內付款。甲企業依約發貨。乙企業5月1 日拒絕付款,由此發生合同糾紛。甲、乙企業經協商后,找到A市工商局進行調解,但甲企業對A市工商局的調解結果不服。
要求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分別回答以下問題:
(1)甲企業能否就A市工商局的調解申請行政復議?并說明殫由。
(2)如果甲企業擬對乙企業提起民事訴訟,可以向何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甲企業應當在什么時問之前對乙企業提起訴訟?并說明理由。
答案:(1)甲企業不能申請行政復議。根據規定,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的調解,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不得申請行政復議。在本題中,甲、乙企業之間屬于民事糾紛,因此,如果甲企業對A市工商局的調解不服,不得提起行政復議。
(2)甲企業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甲企業應當在2008年5月1日之前對乙企業提起訴訟。根據規定,買賣合同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2011年會計職稱考試網絡輔導招生簡章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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