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法》預習輔導:票據法律制度(3)


3、票據記載事項。票據記載事項可以分為必要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不得記載事項等。
必要記載事項 |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
必須記載,如無記載,票據即為無效。各類票據絕對必要記載的事項主要有:①票據種類;②票據金額;③票據收款人;④出票或簽發日期。 |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
應該記載而未記載,適用法律的有關規定而不使票據失效(即:有記載,按記載;無記載,按法定) | |
任意記載事項 |
不作記載,對票據效力不發生影響,一旦作了記載,就發生票據法規定的效力 | |
不得記載事項 |
記載無效的事項 |
記載本身無效,票據的效力并不因此受到影響 |
使票據無效的事項 |
不僅記載本身無效,而且使整個票據無效 |
(1)票據金額以中文大寫和數碼同時記載的,二者必須一致,否則票據無效。
(2)票據金額、出票日期和收款人名稱不得更改,否則票據無效。
【例題1】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無效票據的有( )。
A、更改簽發日期的票據
B、更改收款單位名稱的票據
C、中文大寫金額和阿拉伯數碼金額不一致的票據
D、更改金額的票據
答案:ABCD
【例題2】票據金額的中文大寫記載與數碼記載有差異時,以中文大寫記載的金額為準。( )
答案:×
4、票據行為的代理
票據行為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其代理權限范圍內,在票據上記載被代理人的名稱和為被代理人代理的意思,并在票據上簽章的行為。
票據行為的代理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票據當事人必須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2)代理人必須按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據上簽章。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權時,必須在票據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稱簽章。如果代理人未在票據上以自己的名字或名稱簽章,則不產生票據代理的效力。(3)代理人應在票據上表明代理關系,即注明“代理”字樣或類似的文句。符合上述條件的,該票據和行為的代理對被代理人發生法律效力,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舉例:A向B出票,B背書給C,C委托D收款,根據規定,C應作出“委托收款”背書,由此形成的是票據代理關系。
(1)無權代理
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
(2)越權代理
票據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應當就其超越權限的部分承擔票據責任,在權限范圍內的代理行為繼續有效。
【例題1】甲并未取得乙的票據代理授權,卻以代理人的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甲承擔票據責任。( )(2007年)
答案:√
解析:根據規定:沒有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在票據上簽章的,應當由簽章人承擔票據責任。
【例題2】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在票據代理中,如果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的,則( )。
A、票據代理無效
B、在權限范圍內的代理行為繼續有效
C、超越代理權限的部分由被代理人承擔票據責任
D、超越代理權限的部分由代理人承擔票據責任
答案:BD
2011年會計職稱考試網絡輔導招生簡章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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