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級經濟法》:印花稅法律制度(1)


第三節 印花稅法律制度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使用稅法規定應稅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行為稅。
一、納稅人
印花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使用稅法所列憑證的單位和個人。主要包括:立合同人、立賬簿人、立據人、領受人和使用人。
解釋:(1)簽訂合同的各方當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擔保人、證人和鑒定人。(2)在國外書立、領受,但在國內使用的應稅憑證,其使用人為納稅人。
提示:自2008年9月19日起,對買賣、繼承、贈予所書立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的出讓方按1‰稅率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受讓方不再征稅。
【例題】根據印花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印花稅納稅人的是( )。(2008年)
A、合同的雙方當事人
B、合同的擔保人
C、合同的證人
D、合同的鑒定人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核印花稅的納稅人。印花稅的納稅人主要包括:立合同人、立賬簿人、立據人、領受人和使用人。其中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當事人,即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擔保人、證人、鑒定人。
二、征稅范圍
1、合同類: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
提示:融資租賃合同屬于借款合同。
2、產權轉移書據:財產所有權和著作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的轉移書據。
提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5、其他憑證
提示1:在境外書立、領受但在我國境內使用,在我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我國法律保護的憑證,也屬于印花稅的征稅范圍。
提示2: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上述各類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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