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中級經濟法:個人獨資企業法律制度(13)


5、財產繼承
(1)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合伙人資格。
(2)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繼承人。
【例題】甲是合伙企業合伙人,因病身亡,其繼承人只有乙。關于乙繼承甲的合伙財產份額的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業法》規定的有( )。(2006年)
A、乙可以要求退還甲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
B、乙只能要求退還甲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份額
C、乙因繼承而當然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D、經其他合伙人同意,乙因繼承而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答案:AD
6、退伙結算
①普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
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
②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③普通合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相關知識點: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1、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合伙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2、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例題】注冊會計師甲、乙、丙共同出資設立一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甲、乙在某次審計業務中,因出具虛假審計報告造成會計師事務所債務80萬元。對該筆債務,甲、乙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丙應以其在會計師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 )
答案:√
環球網校會計職稱輔導新增多種套餐五折優惠
2011年會計職稱考試網絡輔導招生簡章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最新資訊
- 2025年中級會計經濟法時間數字考點匯總,考前必看!2025-09-02
- 2025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前最后10頁紙,背了就得分!2025-09-01
- 2025年中級會計職稱《財務管理》考前最后10頁紙,考前必背!2025-09-01
- 速領!2025年中級會計職稱《中級會計實務》考前最后10頁紙2025-09-01
- 2025中級會計實務考前沖刺:10頁紙速記核心考點,考前搶分必看2025-08-30
- 2025中級會計財管考前10頁紙:核心考點速記(搶分倒計時)2025-08-30
- 2025中級會計經濟法:考前必背10頁紙(沖刺速記搶分)2025-08-30
- 2025中級會計財務管理計算題開平方技巧你掌握了嗎2025-08-29
- 2025中級會計《經濟法》必背50個高頻考點:附沖刺答題技巧與提分指南2025-08-29
- 2025中級會計機考分錄輸入方法:正確格式+操作步驟2025-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