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初級經濟法》:支付結算法律制度(19)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銀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項的結算方式。
1、委托收款在同城、異地均可以使用。
2、辦理委托收款的程序
(1)收款人辦理委托收款應向銀行提交委托收款憑證和有關的債務證明。
(2)以付款銀行為付款人的,銀行應當在當日將款項主動支付給收款人。
(3)付款人應當于接到通知的當日書面通知銀行付款,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內通知銀行付款的,視為同意付款。
四、國內信用證(P344)
國內信用證是指開證銀行依照申請人(購貨方)的申請向受益人(銷貨方)開出一定金額、并在一定期限內憑信用證規定的單據支付款項的書面承諾。
1、只適用于國內企業之間商品交易產生的貨款結算。
2、只能用于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金。
3、我國信用證為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跟單信用證。
4、開證行在決定受理該項業務時,應向申請人收取不低于開證金額20%的保證金。并可根據申請人資信情況要求其提供抵押、質押或由其他金融機構出具保函。
5、信用證有效期為受益人向銀行提交單據的最遲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例題1】我國國內信用證開具后,在有效期內,非經信用證各有關當事人的同意,開證銀行不得修改或者撤銷。( )(2007年)
答案:√
解析:本題考核我國信用證的概念。我國信用證為不可撤銷、不可轉讓的跟單信用證。
【例題2】關于國內信用證特征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是( )。(2008年)
A、國內信用證為不可撤銷憑信用證
B、受益人可以將國內信用證權利轉讓給他人
C、國內信用證結算方式只適用于國內企業商品交易的貨款結算
D、國內信用證只能用于轉賬結算,不得支取現金
答案:B
解析:我國信用證為不可撤銷、不可轉入的跟單信用證。不可轉讓信用證,是指受益人不能將信用證的權利轉讓給他人的信用證。
第六節 違反支付結算制度的法律責任
出票人簽發空頭支票、簽章與預留銀行簽章不符的支票,銀行應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額處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罰款;持票人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2%的賠償金。
提示:支票的出票人簽發支票的金額超過“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屬于簽發空頭支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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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會計職稱考試網絡輔導招生簡章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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