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級經濟法》:企業破產法律制度(26)


第七節債權人會議
一、表決權
1、依法申報債權的債權人為債權人會議的成員,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享有表決權。
2、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通過“和解協議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
解釋:(1)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不受和解協議的約束,因此,對“和解協議”不能行使表決權。
(2)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其債權的清償順序優先于破產費用和共益債權,因此,對“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不能行使表決權。
【例題】甲企業破產,乙企業依法對甲企業的機器設備享有抵押權,乙企業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在債權人會議上,乙企業可以行使表決權的事項有( )。
A、通過和解協議
B、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
C、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D、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答案:BC
二、債權人會議的組成
1、債權人會議應當有債務人的職工和工會的代表參加,對有關事項發表意見。
2、債權人會議設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
提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并接受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
【例題】在破產程序中,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從債權人中選舉產生。 ( )
答案:×
三、債權人會議的召集
1、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人“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
2、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
【例題】根據新頒布的《企業破產法》的規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主持。下列各項中,屬于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后應當召開債權人會議的情形有( )。(2007年)
A、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
B、破產管理人提議時
C、債權人委員會提議時
D、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提議時
答案:ABC
解析:根據規定,第一次債權會會議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或者管理人、債權人委員會、占“債權總額”1/4以上的債權人向債權人會議主席提議時召開。因此正確的選項是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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