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級經濟法》:企業破產法律制度(15)


三、重整計劃的執行
1、重整計劃由“債務人”負責執行。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后,己接管財產和營業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向債務人移交財產和營業事務。
2、自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之日起,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由“管理人”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
3、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的重整計劃,對“債務人和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債權人未依照規定申報債權的,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不得行使權利;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舉例:甲企業欠A、B、c三個銀行的貸款,根據重整計劃,重整期為2年,到期后分別償還60%,另外甲還欠D100萬貸款,但D銀行當時沒有申報債權,那么在重整計劃執行期間,D銀行不得行使權利,在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D銀行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清償60%)行使權利。
4、債權人對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所享有的權利,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
舉例:A向B借款100萬,C為保證人,A進入重整期間,根據重整計劃,重整期限為2年,到期后清償60%。這種情況下,保證人C的保證責任不能減少為原保證金額的60%,B銀行有權要求C清償100萬元。
5、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6、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重整計劃的,人民法院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應當裁定終止重整計劃的執行,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7、人民法院裁定終止重整計劃執行的,債權人在重整計劃中作出的債權調整的承諾失去效力。債權人因執行重整計劃所受的清償仍然有效,債權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上述債權人,只有在其他同順位債權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償達到同一比例時,才能繼續接受分配。
【例題1】某破產企業經法院批準進入破產重整階段,重整計劃對普通債權人組進行了權利調整,削減對債權人組的債權至30%清償率及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后,普通債權人組的債權人會獲得債權額30%的清償,分10年清償。每年償還3%,重整計劃執行1年后,普通債權人組的債權人獲得了3%的部分清償,債務人不再執行重整計劃,應當如何處理( )
A、法院經管理人申請經裁定終止重整計劃
B、債權人因執行重整計劃所受的3%的清償仍然有效
C、債務人被宣告破產轉入清算程序
D、債權人未獲清償的97%的債權應當作為破產債權參與破產財產的分配
答案:ABCD
解析:本題考查重整計劃執行終止,重整計劃協議的協力。
【例題2】下列有關重整制度的表述中,符合《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有( )。(2007年)
A、債務人尚未進入破產程序時,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B、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20%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C、破產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重整計劃草案可以由破產管理人制定
D、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
答案:ABCD
【例題3】企業進入重整程序后,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內,負責監督重整計劃執行的主
體是人民法院。( )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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