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初級經濟法》:房產稅法律制度(13)


第七節 車輛購置稅法律制度
一、納稅人
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是指在我國境內“購置”車輛的單位和個人。即:以購買、進口、自產、受贈、獲獎等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行為。
解釋1:對各種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征收。
解釋2:在最終消費環節,由購置者交納。只征收一次。購置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不再征收車輛購置稅。這不同于車船稅(車船稅對擁有或者管理的車船每年征收一次)。
二、征稅范圍:汽車、摩托車、電車、掛車、農用運輸車。
【例題】下列各項行為需要繳納車輛購置稅的有( )。
A、汽車行經銷的車輛
B、進口銷售的車輛
C、購置已征車輛購置稅的車輛
D、自產自用的車輛
答案:D
三、車輛購置稅的計稅依據
(一)納稅人購買自用——購車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包括增值稅稅款。
計稅價格=(全部價款+價外費用)÷(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二)納稅人進口自用——組價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提示】與進口消費稅、進口增值稅計稅依據相同。
(三)納稅人自產、受贈、獲獎——主管稅務機關參照最低計稅價格核定。
四、車輛購置稅的計算
1、稅率——統一比例稅率10%
2、應納稅額=計稅價格×10%
五、車輛購置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納稅地點
納稅人購買自用車輛的,應當自購買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進口自用應納稅車輛的,應當自進口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資產、受贈、獲獎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應稅車輛的,應當自取得之日起60日內申報納稅。
納稅人購置應稅車輛,應當向車輛登記注冊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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