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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級經濟法》:企業破產法律制度(3)

更新時間:2010-07-06 08:47:19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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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破產受理

  (一)破產申請受理的期限

  1、申請人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至破產宣告前,經審查發現債務人不符合破產條件的,可以裁定駁回申請。申請人對“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

  【例題1】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中,當事人可以提出上訴的有( )。

  A、不予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

  B、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

  C、破產宣告的裁定

  D、破產程序終結的裁定

  答案:AB

  【例題2】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管理人可以由債權人會議指定。

  答案:×

  (二)破產申請受理的效力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承擔下列義務:

  ①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②根據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進行工作,并如實回答詢問;

  ③列席債權人會議并如實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④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⑤不得新任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解釋:債務人的有關人員,是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經人民法院決定,可以包括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

  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提示:破產程序開始后的個別清償肯定無效,破產程序開始前6個月的個別清償可以撤銷。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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