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級經濟法》:相關財政法律制度(10)
第三節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法律制度
一、財政違法行為概述
1、財政違法行為的執法主體
執法主體包括三類: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二是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審計機關的派出機構;三是監察機關及其派出機構。執法主體是一定形式的組織,不是自然人。
【例題】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財政違法行為執法主體的有( )。(2007年)
A、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B、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
C、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
D、監察機關及其派出機構
答案:ABCD
2、違法主體
財政違法行為的違法主體可以分為以下幾類:①國家機關;②企業;包括所有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法人;③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④個人;包括企業及其他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財政違法行為的個人。
(二)財政違法行為種類與制裁措施
《條例》共規定了16類財政違法行為,涉及到不同的違法主體,并規定了相應的制裁措施,包括處罰、處分和處理措施。
1、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1)違反規定設立財政收入項目;
(2)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范圍、標準、對象和期限;
(3)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準征收或者變換名稱征收;
(4)緩收、不收財政收入;
(5)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
(6)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2、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行為
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國有資產。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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