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級經濟法》:票據法律制度(17)


六、付款
1、法定提示付款期限
(1)見票即付:自出票之日起1個月內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見票后定期付款:自到期日起10日內
2、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則喪失對前手的追索權;但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而解除。
3、付款人的審查義務
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審查匯票上的各項背書是否連續。
解釋:背書連續主要是指背書在“形式上”連續,如果背書在“實質上”不連續,如有偽造簽章的,付款人仍應對持票人付款。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例題1】定日付款匯票的持票人向承兌人提示付款的期限為( )
A、出票日起10日內
B、出票日起1個月內
C、到期日起10日內
D、到期日起1個月內
答案:C
【例題2】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匯票的持票人沒有在規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其法律后果是( )。
A、持票人喪失全部票據權利
B、持票人在作出說明后,承兌人仍然應當票據責任
C、持票人在作出說明后,背書人仍然應當票據責任
D、持票人在作出說明后,可以行使全部票據權利
答案:B
七、追索權
匯票追索權,也稱為第二次請求權,是指付款人拒絕付款,或者拒絕承兌,或者由于其他法定原因預計在票據到期時得不到付款的,由持票人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利息以及有關費用的一種票據權利。
1、追索權的主體
追索權的主體包括追索權人和被追索人。追索權人包括最后持票人和已為清償的匯票債務人。被追索人是指追索權人行使追索權所針對的義務人,包括出票人、背書人和其他債務人。
2、追索權的客體
(1)最初追索權的客體。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2)再追索權的客體。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即可從持票人處取得票據、有關拒絕證明和利息、費用的收據,并可據此向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票據法》規定,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權,可以請求其他匯票債務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已清償的全部金額及其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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