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級經濟法》:票據法律制度(11)


四、匯票承兌
1、提示承兌期限
(1)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在匯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2)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持票人應當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承兌。
提示:如果持票人超過法定期限提示承兌的,即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3)見票即付的匯票無需提示承兌。
2、付款人承兌匯票,不能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3、承兌的效力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1)承兌人于匯票到期日必須向持票人無條件地當日足額付款,否則應承擔延遲付款的法律責任。
提示: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拖延支付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按票據金額對其處以每天萬分之七的罰款。
(2)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3)承兌人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而解除,承兌人仍要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舉例:A向B簽發一張見票后1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B背書轉讓給C,C背書轉讓給D,D在提示付款期間內向承兌銀行提示付款,但銀行以出票人A存入賬戶的資金不足為理由拒絕付款,根據規定,銀行的做法是不符合規定的。根據規定,承兌人不得以其與出票人之間的資金關系來對抗持票人,拒絕支付匯票金額。
假設D未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內提示付款的,那么承兌銀行的票據責任不因持票人D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而解除,銀行仍要對D承擔票據責任。但是D喪失對前手背書人B和c的追索權。
【例題】匯票的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示付款的,則承兌人的票據責任解除。( )(2006年)
答案:×
五、票據保證
1、保證的記載事項
保證人必須在匯票或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1)表明“保證”的字樣;(2)保證人名稱和住所;(3)被保證人的名稱;(4)保證日期;(5)保證人簽章。
(1)保證文句和保證人簽章屬于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2)被保證人的名稱、保證日期和保證人住所屬于相對必要記載事項。保證人在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的,已承兌的匯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匯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
(3)保證人在匯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4)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3、被保證的匯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4、保證人為2人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附條件總結:
(1)背書:背書附條件時條件本身無效,背書是有效的;
(2)保證:票據保證時不能附條件,如果保證附條件,條件無效,保證有效;
(3)承兌:承兌不得附條件,如果承兌附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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