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級經濟法》:票據法律制度(6)
更新時間:2010-05-28 09: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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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
1、持票人對票據(商業匯票)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商業匯票)到期日起2年;
2、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3、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之日起6個月;
4、持票人對前手的(首次)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舉例:A向B簽發了一張100萬元的支票,B背書給C,注意,支票不需要承兌,根據規定,簽發支票的,提示付款時間為出票日起10日,假設C在10日提示付款,A應該付款。如果超過10日的,A可以不予付款,但C的票據權利并沒有消滅,還可以要求A重新簽發一張支票。另外,假設c在出票日后6個月內沒有提示付款的,則C的票據權利消滅,但其民事權利并未消滅。
總結表格
|
|
行使對象 |
起算日 |
時效 |
|
商業匯票 |
出票人、承兌人 |
到期日 |
2年 |
|
銀行匯票、本票 |
出票人 |
出票日 |
2年 |
|
支票 |
出票人 |
出票日 |
6個月 |
|
追索權 |
前手 |
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 |
6個月 |
|
再追索權 |
前手 |
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 |
3個月 |
【例題】根據《票據法》的規定,下列選項中,屬于票據權利消滅的情形有( )。
A、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未行使
B、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在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未行使
C、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末行使
D、持票人對本票出票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未行使
答案: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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