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級經濟法》:流轉稅法律制度(3)


(六)兼營應稅勞務與非應稅勞務
納稅人的“多元化經營”既涉及到“增值稅”(應稅貨物銷售、應稅勞務),又涉及到“營業稅”(增值稅非應稅勞務):
(1)分別核算的:分別繳納增值稅、營業稅;
(2)不分別核算:一并征收增值稅。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舉例:某酒店既提供客房服務,又開設小賣部銷售啤酒。其中,提供客房服務繳納營業稅,銷售啤酒繳納增值稅。如果酒店分別核算啤酒的銷售額和客房的營業額,則分別征收增值稅和營業稅;如果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稅。
|
混合銷售 |
兼營 |
是否同時發生 |
同時發生 |
不一定 |
是否針對同一銷售對象 |
針對同一對象:①同一銷售行為;②價款來自同一買方 |
不一定:①同一納稅人;②價款來自不同消費者 |
稅務處理 |
根據納稅人的主營業務,合并征收一種稅 |
(1)分別核算的:分別繳納增值稅、營業稅 (2)部分別核算:一并征收增值稅 |
【例題1】營業稅納稅人兼營增值稅應稅勞務,不能分別核算的,其應稅勞務應一并征收營業稅。( )(2006年)
答案:×
【例題2】從事運輸業務的納稅人,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繳納營業稅。( )
答案:×
【例題3】根據增值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應當征收增值稅的混合銷售行為有( )。
A、郵局提供郵政服務并銷售集郵商品
B、商店銷售空調并負責安裝
C、汽車制造廠銷售汽車,又開設門市部修理汽車
D、汽車修理廠修車并提供洗車服務
答案:BD
解析:(1)選項A:郵局提供郵政服務、郵局銷售集郵商品二者均征收營業稅,不屬于混合銷售行為;(2)選項B:屬于混合銷售行為,根據商店的主營業務征收增值稅;(3)選項C:銷售汽車、修理汽車二者均征收增值稅,不屬于混合銷售行為;(4)選項D:屬于混合銷售行為,根據修理廠的主營業務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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