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級經濟法》輔導: 第一章節(8)


(六)代理關系的終止
1、委托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有: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5)作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有: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提示:作為自然人的被代理人死亡,不能必然導致委托代理終止。
第四節 經濟法的實施
一、違反經濟法法律責任的形式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一)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二)行政責任
1、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
2、行政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三)刑事責任
1、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解釋:罰金與罰款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屬于刑罰的種類之一,由人民法院依法實施;后者屬于行政處罰的種類之一,一般由行政機關依法實施。
【例題2】下列各項中,不屬于刑罰種類的是( )。(2006年)
A、拘役 B、罰款 C、罰金 D、沒收財產
【答案】B
【例題3】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于行政處罰種類的是( )。(2007年)
A、記過 B、罰款
C、行政拘留 D、沒收違法所得
【答案】A
【解析】選項A屬于行政處分,選項BCD屬于行政處罰。
二、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1、仲裁(平等的主體)
2、行政復議(不平等的主體)
3、訴訟
①民事訴訟(平等的主體)
②行政訴訟(不平等的主體)
三、仲裁
(一)、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原則;
3、仲裁組織依法獨立行使仲裁權原則;
4、一裁終局原則。
(1)仲裁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不能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2)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重新達成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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