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級經濟法》預習輔導第一章(6)


二、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制度。
(一)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
解釋:代理制度中的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
2、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地”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
解釋:居間行為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居間人的作用僅限于“傳話筒”,不能獨立地進行意思表示。因此,居間行為不屬于代理。
3、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適用范圍
1、代理適用于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也適用于法律行為之外的其他行為(如申請行為、申報行為、訴訟行為)。
2、依照法律規定或行為性質必須有本人親自進行的行為(如遺囑、婚姻登記、收養子女)不能代理。
【例題1】下列行為中,不屬于代理行為的是( )。
A、居間行為
B、行紀行為
C、代人保管物品行為
D、保險公司業務員的攬保行為
【答案】ABC
【例題2】代書遺囑是訂立遺囑的一種方式,因此立遺囑可以代理。( )
【答案】×
(三)代理的種類
1、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權委托而發生的代理。
授權委托書“授權不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注意出單選題)
2、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據一定的社會關系的存在而設定的代理。
3、指定代理: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或有權機關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
(四)濫用代理權(重點)
1、濫用代理權的界定
(1)代理他人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2)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民事行為;(3)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濫用代理權的法律后果
(1)代理人濫用代理權的,其行為視為無效行為,給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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