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中級經濟法學習第三章復習指導六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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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對比表。
1.個人獨資企業與普通合伙企業法律規定的對比:
|
個人獨資企業 |
普通合伙企業 |
投資人 |
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
投資人是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國公民。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 |
有兩個以上的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 |
企業名稱 |
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者“公司”字樣 | |
出資 |
可以用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繳納出資。 | |
投資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在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上予以注明。 |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用勞務出資。 | |
企業事務管理 |
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但企業內部限制不得對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 |
企業解散后,財產清償順序 |
①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②所欠稅款;③其他債務。 |
①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②所欠稅款;③合伙企業的債務;④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
持續償債責任 |
企業解散后,企業存續期間債務的清償責任5年后歸于消滅。 |
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2.個人獨資企業和普通合伙企業都是由投資人承擔無限責任,但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對外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而個人獨資企業主對外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因為個人獨資企業只有一個投資人,沒有人和他“連帶”,合伙企業的投資人為2個以上,他們互相之間是連帶關系。
3.普通合伙企業與有限合伙企業法律規定的對比:
|
普通合伙企業 |
有限合伙企業 |
投資人 |
投資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 |
投資人都是普通合伙人。 |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 | |
企業名稱 |
不得使用“公司”字樣。 | |
出資 |
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 |
合伙人都可以用勞務出資。 |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勞務出資。 | |
企業償債責任 |
全體合伙人都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有限責任與無限連帶責任相結合。 | ||
企業事務管理 |
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 |
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
入伙 |
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
退伙 |
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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