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中級經濟法學習第三章復習指導四


四、普通合伙企業
(一)設立條件(P109)
1、有2個以上合伙人。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相關連接】有限合伙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伙人設立,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伙人。
2、合伙協議
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出資方式
(1)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解釋】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2)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相關連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3)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二)合伙企業財產(P111)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1、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
(1)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相關鏈接】在有限合伙企業中,“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而非經同意)其他合伙人。
2、合伙人財產份額的出質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鏈接】在有限合伙企業中,“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例題】甲、乙、丙共同出資設立一個普通合伙企業,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甲擬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借款。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有( )。A、無需經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質
B、經乙、丙同意,甲可以出質
C、未經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質的,其行為無效
D、未經乙、丙同意,甲私自出質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甲承擔賠償責任
【答案】BCD
(三)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P114)
1、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法定限制。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2)改變合伙企業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3)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4)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5)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相關鏈接1】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相關鏈接2】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相關鏈接3】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
2008年初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基礎
3、合伙人的權利(P114)
(1)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2)合伙人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權利;
(3)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4、合伙人的義務
(1)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相關鏈接】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相關鏈接】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相關規定】: (1)個人獨資企業: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事務執行的決議辦法
(1)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
(2)合伙協議未約定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例題】根據新頒布的《合伙企業法》的規定,下列關于普通合伙企業合伙利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規定的有( )。(2007年考題)
A、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B、合伙人可以查閱企業會計賬簿
C、合伙人可以自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D、執行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企業經營狀況
[答案]AB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普通合伙企業的事務執行。根據規定,普通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不得自營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注意,此處是法定的限制,因此選項C的說法是錯誤的;執行企業事務的合伙人“應當”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企業經營狀況,因此選項D的說法錯誤。
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
2008年初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基礎
(四)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重點P117)
1、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
2、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3、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可損。
【相關鏈接1】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可以事先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相關鏈接2】有限責任公司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五)合伙企業的債務清償(重點P119)
(1)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2)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人之間的分擔比例對債權人沒有約束力。債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清償利益,請求全體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承擔全部清償責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確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別追償。
(六)合伙人自己的債務清償
(1)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消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2)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合伙企業法》的規定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消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
【例題】合伙人個人負有債務,其債權人可以代位行使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
【答案】×
(七)入伙(P121)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入伙協議。
2、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3、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相關鏈接】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八)退伙(重點P122)
1、協議退伙
?、俸匣飬f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郯l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芷渌匣锶藝乐剡`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2、通知退伙
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三項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
2008年初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基礎
3、當然退伙
?、僮鳛楹匣锶说淖匀蝗怂劳龌蛘弑灰婪ㄐ嫠劳?
?、趥€人喪失償債能力;
③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芊梢幎ɑ蛘吆匣飬f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莺匣锶嗽诤匣锲髽I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解釋l】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解釋2】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4、除名
?、傥绰男谐鲑Y義務;
?、谝蚬室饣蛘咧卮筮^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蹐绦泻匣锸聞諘r有不正當行為;
?、馨l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訴。
5、財產繼承
(1)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合伙人資格。
(2)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繼承人。
6、退伙結算
①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
②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弁嘶飼r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④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萃嘶锶藢谄渫嘶锴暗脑虬l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相關鏈接】有限合伙企業的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
2008年初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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