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中級經濟法學習第二章復習指導十九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禁止和股東權利
1、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2、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而非董事會、監事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解釋】如果公司章程事先有規定,或者事先經股東大會同意,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同本公司進行交易。
3、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并接受股東的質詢。
4、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 公司債券發行主體和種類
1、新《公司法》允許“所有公司”都能發行公司債券。
2、公司債券的種類
(1)記名公司債券和無記名公司債券。
(2)可轉換公司債券和不可轉換公司債券。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指可以轉換成公司股票的公司債券。這種公司債券在發行時規定了轉換為公司股票的條件與辦法,當條件具備時,債券持有人擁有將公司債券轉換為公司股票的選擇權。
【考題】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了可轉換公司債券,當轉換為公司股票的條件具備時,債券持有人必須將公司債券轉換為公司股票( )。(2007年)
[答案]×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可轉換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轉股條件具備時,債券持有人擁有將公司債券轉換給公司股票的選擇權(可以選擇不轉換)。
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
2008年初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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