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濟法第六章資源稅制度復習資料一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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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網校為了幫助學員更有效的備考09年會計專業資格考試,為您整理了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考試復習資料,本節內容為:資源稅法律制度。希望借此對學員的學習考試帶來更好的幫助。并祝2009年會計職稱考試順利。
第九節 資源稅法律制度
一、納稅人
資源稅的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或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
二、征稅范圍
目前資源稅的征稅范圍僅包括礦產品和鹽類;
(1)原油,指開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解釋】開采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2)天然氣,是指專門開采或者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暫不包括“煤礦生產的天然氣”;
(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選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解釋】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征收礦區使用費,暫不征收資源稅。
(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5)黑色金屬礦原礦;
(6)有色金屬礦原礦;
(7)鹽。
【例題】根據資源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于資源稅征稅范圍的是( )。(2007年)
A、天然氣
B、地下水
C、原油
D、液體鹽
【答案】B
【例題】根據資源稅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不屬于資源稅征稅范圍的有( )。
A、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
B、煤礦生產的天然氣
C、開采的天然原油
D、生產的海鹽原鹽
【答案】B
【解析】本題考核資源稅的征稅范圍。資源稅稅目所稱的“天然氣”,是指專門開采或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暫不包括煤礦生產的天然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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