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濟法:第二章會計法律制度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
1、“偽造、變造會計資料,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和“隱匿、故意銷毀會計資料”的法律責任
【解釋】二者的法律責任相同:其違法主體均包含單位和個人。
(1)單位:對單位處以5000―10萬元的罰款;
(2)個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金。
尚未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人員處以3000元-5萬元的罰款,對其中的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2、“授意、指使、強令會計人員偽造、銷毀會計資料”的法律責任
【解釋】其違法主體僅限于個人。
(1)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尚未構成犯罪的,對其處以5000元一5萬元的罰款。
3、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例題1】根據《刑法》的規定,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實行打擊報復,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處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期徒刑刑期最高為( )。(2006年)
A.1年
B.3年
C.5年
D.7年
【答案】B
【例題2】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對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尚不構成犯罪的,縣級以上財政部門除按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外,對單位予以通報,可以并處罰款。對單位所處的罰款金額最低為( )元。(2002年)
A. 1000
B. 2000
C. 3000
D. 5000
【答案】D
【例題3】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對于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并可以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其中,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的最低數額為( )元。(2004年)
A. 1000
B. 2000
C. 3000
D. 5000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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