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濟法基礎:第一章訴訟講解練習四
(五)判決和執行
1、審理和判決
(1)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愿,進行調解;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2)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
法院提起上訴。
2、執行
(1)執行的概念
對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一審法院執行;對于調解書、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等,則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
(2)執行措施
【例】甲公司與乙公司因合同糾紛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判決甲公司
敗訴,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分析二審
法院判決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解析】我國民事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度。二審法院判決后即產生法律效
力:甲、乙公司間的合同糾紛消滅;甲公司不履行義務時,乙公司可以申請法院
強制執行;非經法定審判監督程序,該判決不得撤銷。
(六)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系
1、復議與行政訴訟沒有先后順序
對屬于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直接向法院
提起訴訟,也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訴訟。
2、復議與行政訴訟有先后順序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案例】某省濱海市下轄某縣土地管理部門作出收回光華公司土地使用權的決定。光華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訴,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此后,光華公司向濱海市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濱海市土地管理部門受理后,經過審查,作出了維持該縣土地管理部門決定行政復議決定。要求:
根據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同答下列問題:
光華公司向法院起訴時,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簡要說明理。
答案: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做法符合法律規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已經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應當首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本題中,光華公司對士地管理部門“收回光華公司土地使用權的決定”不服,未提出行政復議而首先向法院起訴,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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