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法考試:模擬簡答題答案解析一


簡答題。(本類題共3題,每小題5分,共15分)
1、2006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與北京的乙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1000噸化工原料,總價款為200萬元;乙公司在合同簽訂后1個月內交貨,甲公司在驗貨后7日內付款。雙方沒有明確約定履行地點。
合同簽訂后,甲公司以其辦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銀行借款200萬元,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由于辦公用房的價值僅為100萬元,甲公司又請求丁公司為該筆借款提供了保證擔保。丙銀行與丁公司的保證合同沒有約定保證方式、保證期間及保證范圍。
4月10日,乙公司準備通過鐵路運輸部門發貨時,甲公司的競爭對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經營狀況不佳,將要破產。乙公司隨即暫停了貨物發運,并電告甲公司暫停發貨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擔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經營正常,貨款已經備齊,乙公司應盡快履行合同,否則將追究違約責任。但乙公司堅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擔保。甲公司急需這批貨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銀行保函。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銀行保函,當日向鐵路運輸部門支付了運費并發貨。貨物在運輸途中,遇泥石流災害全部滅失。
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沒有償還丙銀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1)乙公司暫停發貨是否有法律依據?并說明理由。
【答案】乙公司暫停發貨沒有法律依據。
根據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在本題中,乙公司并沒有確切證據證明甲公司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因此,乙公司暫停發貨沒有法律依據。
(2)在買賣合同履行地點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應當如何交付標的物?
【答案】合同當事人對履行地點約定不明確的,雙方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在本題中,應當在乙公司所在地履行。
(3)鐵路運輸部門是否應當依據運輸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并說明理由。乙公司可否要求鐵路運輸部門返還運費?并分別說明理由。
【答案】①鐵路運輸部門不承擔違約責任。根據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本題中,因不可抗力造成貨物滅失,鐵路運輸部門不承擔違約責任。
②乙公司可以要求鐵路運輸部門返還運費。根據規定,貨物在運輸途中因不可抗力滅失,已收取運費的,托運人可以要求返還。
(4)丁公司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還是一般保證責任?并說明理由。丁公司的保證期間、保證范圍應當如何界定?
【答案】①丁公司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根據規定,保證合同未約定保證方式的,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②當事人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③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承擔責任。
(5)丙銀行可否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擔200萬元的保證責任?并說明理由。
【答案】丙銀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擔保證責任。根據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主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時,應優先執行物的擔保,保證人僅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在本題中,丙銀行應當優先執行主債務人甲公司的抵押,因此,丙銀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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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6年5月1日,甲、乙、丙、丁四公司經協商簽訂了一份協議,該協議約定:四方共同出資改造甲所屬的電視機廠,并把廠名定為榮和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注冊資本為4200萬元,其中:甲以廠房作價1000萬元,并以紅星牌電視機商標作價200萬元作為出資;乙以現金550萬元,并以電視機生產技術作價450萬元作為出資;丙、丁各以現金1000萬元作為出資。在協議生效后10日內四方資金必須到位,由甲負責辦理公司登記手續。2006年5月5日,甲、丙、丁都按照協議約定辦理了出資手續和財產轉移手續,但乙提出,因資金困難,要求退出。甲、丙、丁均表示同意,并重新簽訂了一份協議,將公司的注冊資本改為3200萬元。2006年6月1日,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榮和有限責任公司正式成立。2006年8月6日,丙提出自己的公司因技術改造缺少資金,要求抽回自己的出資,同時愿意賠償其他股東的經濟損失各50萬元,榮和公司的股東會經研究后沒有同意丙的要求。2006年11月12日,提出將自己所有的股權的l/3轉讓給戊公司。
要求:根據以上事實,回答下列問題:
(1)甲、乙、丙、丁四公司協議約定的出資是否符合規定?并說明理由。
【答案】(1)甲、乙、丙、丁四公司協議約定的出資符合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股東在認繳全部出資后,可以約定一次繳清出資,也可以約定分期繳付出資。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30%。本題中,甲、己、丙、丁的出資符合《公司法》的規定。榮和公司的注冊資本為4200萬元,也符合《公司法》的規定。
(2)對乙退出行為,甲、丙、丁是否應當接受?并說明理由。
【答案】(2)乙退出行為,屬于違反合同規定的行為。但經甲、丙、丁同意,可以接受已退出。但乙應賠償因違約給甲、丙、丁造成的損失。
(3)對丙的要求,榮和公司股東會的決議是否正確?并說明理由。
【答案】(3)對丙的要求,榮和公司股東會的決議正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對甲的要求,應如何處理?
【答案】(4)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和部分出資。因此,甲提出將自己所有的股權的1/3轉讓給戊公司是可以的。但是,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甲轉讓其出資給戊公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第一,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第二,丙、丁均表示不購買甲欲轉讓的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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