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濟法基礎第一章:詳細講解與練習五
第一章經濟法總論:在學習中起的法律基礎性學習的作用,需要記憶的知識點比較多,在考試中只有廣度,沒有深度。在近年的考試中,經濟法總論的平均分值在10分左右,題型主要是單選題、多選題、判斷題。
本章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法和經濟法的概念。二是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三是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
第二節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一、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選擇
在我國,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仲裁與民事訴訟是兩種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發生爭議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解決方式。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這在法律上稱為或裁或審原則。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方式的選擇則與糾紛的性質有關。根據法律的不同規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時再起訴;有的則只能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訴訟;還有的則只能通過行政復議的方式解決,由行政機關對糾紛作出最終裁決。
【例題】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 ) (2007年)
參考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協議具有排除訴訟管轄權的效力,因此本題的表述是正確的。
二、仲裁
仲裁是指由經濟糾紛的各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仲裁機構,對糾紛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的活動。
從仲裁的概念可以看出,仲裁具有三個要素:
1、以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為基礎;
2、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中立第三者進行裁判;
3、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一)仲裁的適用范圍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1、關于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2009年會計職稱考試相關鏈接:
環球網校2009年會計職稱考試網上輔導方案
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
2008年初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基礎
2009年2月1日前參加會計職稱輔導 全部五折優惠!
下列仲裁不適用于《仲裁法》,不屬于《仲裁法》所規定的仲裁范圍,由別的法律予以調整:
1、勞動爭議的仲裁;
2、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例題1】下列糾紛中,可以適用《仲裁法》解決的是( )。
A、甲乙之間的土地承包合同糾紛
B、甲乙之間的貨物買賣合同糾紛
C、甲乙之間的遺產繼承糾紛
D、甲乙之間的勞動爭議糾紛
【解析】正確選項為B。仲裁法的適用范圍是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糾紛。與人身有關的糾紛,不適用仲裁法,具有行政管理關系的勞動爭議以及農業承包合同發生糾紛可以由法律規定的組織仲裁,但不由仲裁法調整。
【例題2】下列糾紛中,可以適用《仲裁法》仲裁解決的是( )。
A、婚姻糾紛
B、買賣合同
C、收養糾紛
D、繼承糾紛
【答案】B
【例題3】下列選項中,不屬于《仲裁法》適用范圍的是( )。
A、房地產轉讓糾紛
B、財產繼承糾紛
C、財產租賃糾紛
D、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答案】B
2009年會計職稱考試相關鏈接:
環球網校2009年會計職稱考試網上輔導方案
2008年中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
2008年初級會計職稱真題:經濟法基礎
2009年2月1日前參加會計職稱輔導 全部五折優惠!
最新資訊
- 中級會計經濟法中關于“1/3”的知識點匯總2025-11-14
- 中級會計經濟法關于“1/2”的知識點匯總2025-11-13
- 2026年中級會計備考已經開始,這份免費資料包你還沒領取?2025-11-13
- 中級會計《經濟法》關于“一致”的知識點匯總2025-11-10
- 2026年中級會計備考還沒開始?這份備考資料包能救命!2025-11-06
- 2026年中級會計備考:中級會計實務哪章最難?如何攻克?2025-10-24
- 2026中級會計《經濟法》各章重要考點與備考指南2025-10-21
- 2026年小白備考中級會計需要準備哪些資料2025-10-19
- 2026中級會計三門備考順序怎么安排?2025-10-16
- 零基礎考生如何高效利用歷年真題集備考中級會計?2025-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