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濟法第二章:會計人員復習與講解


會計人員回避制度(重點)
1、“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P82)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在本單位的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P82)
3、“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P81)
【解釋】關于會計人員的回避制度,特別是對出納人員的兼職限制,多次出現在綜合題中,要求考生必須掌握。
【例題】根據《會計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的工作有( )。(2007年)
A、稽核
B、會計檔案保管
C、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登記
D、保管支付款項的所有印章
【答案】ABC
【解析】本題考核會計工作崗位的設置。根據規定,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對于選項D,在《會計法》中并沒有明確的限制,因此不選。
七、會計人員工作交接(重點)
1、應當辦理交接的情形(P83)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離職或因病暫時不能工作,應當辦理交接手續。
2、監交人員(P84)
(1)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監交。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領導人負責監交。必要時,主管部門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例題】某國有企業會計科出納員因工作調動需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規定,負責監交的人員應是( )。(2003年)
A、該單位一般會計人員
B、該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
C、該單位負責人
D、當地財政部門派出人員
【答案】B
3、會計資料移交后的責任界定(P85)
(1)移交人員對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2)即便接替人員在交接時因疏忽沒有發現所接會計資料在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問題,仍由原移交人員負責,原移交人員不應以會計資料已移交而推卸責任。
第五節 法律責任
1、“偽造、變造會計資料,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和“隱匿、故意銷毀會計資料”的法律責任(P86)
【解釋】二者的法律責任相同:其違法主體均包括單位和個人。
(1)單位:對單位處以5000元一10萬元的罰款;
(2)個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人員處以3000元一5萬元的罰款,對其中的會計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2、“授意、指使、強令會計人員偽造、銷毀會計資料”的法律責任(P87)
【解釋】其違法主體僅限于個人
(1)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尚未構成犯罪的,對其處以5000元一5萬元的罰款。
3、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會計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實行打擊報復,情節劣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P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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